金牛区物业管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金牛区物业管理商会。
第二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天津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工商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具有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同业关系,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理念,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制定行规行约的自我管理机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
(二)参与政策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三)密切联系会员,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有关单位和团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管理经验交流以及技术研讨活动,提高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广先进的管理、经营方法与经验。
(五)承接政府的相关职能、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事项。
(六)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和引导,帮助会员企业用好用活各项政策,积极争取各种补助和奖励。
(七)协助政府为开展会员企业服务,积极协助处理企业的投诉,为会员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八)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济困,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和进步。
(九)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和交易会,为会员开展商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拓展国内外工商企业的横向交流和合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组织企业到国内外参观考察。
(十一)加强与兄弟商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会员参观访问和考察,在会员企业中经常开展各类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是我天津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民间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主,承认本会章程,本人自愿申请入会,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凡是天津辖区原有商会、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则以团体会员加入总商会;
(六)会员若有损害本会利益之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七)如会员企业宣告结业者,则自动辞去其会籍。
(八)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退会的会员,所缴交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六)维护本会的整体利益,不得有损集体声誉。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费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会员:2000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须按规定准时交纳会费,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金牛区物业管理商会属下团体会员应每年向金牛区物业管理商会缴交团体会员会费。会费金额经由金牛区物业管理商会理事会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金牛区物业管理商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过半数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方针和业务;
(五)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推选荣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二)理事会下设日常议事机构,由会长、秘书长共同组成。凡不涉及上述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并且不涉及总商会实质性变更的日常事务,可由日常议事机构研究决定,并告知理事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根据会务工作需要可定期召开会议,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一)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报。
(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在任届期中,视会员发展情况,经正副会长研究,理事会通过,可增补理事,增选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遇到特殊情况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职期满后,则为本会的荣誉会长;如连续任职两届的,期满后,则为本会的永远荣誉会长。副会长如因年龄关系不能继续任职的,但对商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经本届会长、副会长表决同意后,也可成为本会的荣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如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已再无经营企业的或已宣布结业的,则不能再在理事会内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和协助会长的会务策划;
(二)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经费使用等具体工作;
(三)参与会务计划、发展会员、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应遵守法律和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赞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赞助人、资助人或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赞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赞助人、资助人或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合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当地政府资助或者会员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前,必须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取消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